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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12岁未成年人张某因突发剧烈腹痛伴呕吐,由家属送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接诊医生未严格履行诊疗规范,未完善血常规、腹部CT等关键检查,亦未仔细核对既往用药清单,初步误诊为普通胃肠炎,仅开具口服药物建议回家观察。次日凌晨,张某病情急剧恶化出现休克征象,家属再次送医,医院在急救途中因转运延误,张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经尸检,张某系急性重症胰腺炎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家属认为医院存在严重漏诊及延误治疗过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委托省级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接诊未成年人急腹症时,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漏诊及未及时采取有效救治措施的过错,该过错与张某死亡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及参与度产生争议,最终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庭审情况认定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张某的死亡承担70%的赔偿责任。医院需赔偿张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00元;鉴于患儿死亡给家属造成极大精神痛苦,且医院过错明显,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00元。合计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50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急诊场景下医疗机构对未成年急症患者的高度注意义务。即便在急救转运途中,医疗机构仍需确保诊疗方案的连续性与有效性。漏诊导致的延误治疗若成为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医疗机构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体现了法律对生命健康权的严格保护。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