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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72岁的张某因突发胸痛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医院随即启动急救预案。在等待救护车转运至上级医院介入治疗的过程中,张某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张某家属(死者之子张某)随后调取病历,发现医院在急救途中未按要求实时记录生命体征变化,且入院后的首次病程记录与抢救记录时间逻辑混乱,存在明显的病历书写缺陷。家属认为医院因病历管理不当导致无法还原急救细节,存在重大过错,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家属尚未办理齐所有丧葬支出凭证,具体丧葬费金额暂无法精确计算,故诉请法院依法酌定。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产生争议。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医院病历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与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急救途中生命体征记录缺失,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导致医疗行为的关键环节无法还原,推定医院存在过错。鉴于张某高龄且基础疾病严重,鉴定机构认定医院过错参与度为次要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病历管理及书写上存在明显缺陷,违反诊疗规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司法鉴定意见,酌情确定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丧葬费,因原告未能提供确切票据且金额未确定,法院依据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结合处理丧葬事宜的必要支出,酌定支持丧葬费35,000元。据此判决医院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老年患者急救场景下的病历管理规范。明确医务人员在急救途中亦需规范记录生命体征,病历书写缺陷可能导致过错推定。对于金额未确定的丧葬费等损失,法院有权依据行业标准酌定,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程序正义与实体公平的平衡,警示医疗机构强化病历全过程管理。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