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健身中心及某餐饮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受害人张某与同事前往位于某商场内的“悦动健身中心”锻炼。该健身中心由“某健身设施维护有限公司”负责日常设备维保,且该商场内设有由“某餐饮公司”经营的餐厅。当晚20时许,张某在使用一台由维护单位负责检修的商用跑步机时,因跑步带突然断裂脱落,导致张某被甩出并重重摔在地面,头部及胸部遭受重创。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医,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查,该跑步机虽经定期检测,但维护单位未及时发现跑步带老化裂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张某家属事后多次向健身中心及商场方投诉,要求赔偿,并指出该设施未通过最新安全标准检测,但双方就是赔偿金额及责任比例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确认跑步带断裂系金属疲劳所致,维护单位未履行全面检修义务。同时查明,健身中心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商场方作为场地出租方亦有一定管理疏漏。张某家属主张误工费及死亡赔偿金,但部分误工证据因时间久远无法精确计算具体金额,需法院酌情认定。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健身设施维护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某健身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餐饮公司因场地关联性承担次要补充责任。综合考量过错程度,判决维护单位及健身中心共同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20万元。对于家属主张的误工费,因金额未确定具体证据,法院依据当地行业标准酌情支持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健身设施经营者与维护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强调了《消法》第18条关于安全保障的具体适用。对于设施故障导致的死亡事故,细化了多方主体的过错责任分担,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