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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82岁的张某因持续胸闷入住某市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医院未严格遵循诊疗规范,病历书写存在严重缺陷,特别是用药清单记录混乱,部分关键药物使用时间与剂量缺失,导致后续治疗缺乏完整的数据支撑。4月5日,张某病情突然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张某(死者之子)认为医院存在重大过错,遂提起诉讼。经司法鉴定,医院因病历管理不当,导致无法准确还原诊疗全过程,鉴定机构依据现有病历及尸检报告,认定医院在病历书写和用药记录上存在瑕疵,虽未直接导致死亡,但影响了诊疗的连续性和安全性,存在一定过错。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病历书写缺陷事实清楚,但鉴于医疗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鉴定意见存在争议,且医院已尽到基本抢救义务,酌情认定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应采信“病历缺陷导致因果关系推定”的意见展开辩论。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病历管理的规范性,认为《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的说明义务包含病历如实记载的要求,医院未能提供完整用药清单,应承担不利后果。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市人民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医院需赔偿张某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80,00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病历管理不当在医疗损害责任中的法律后果。即使无直接致死过错,病历书写缺陷导致事实无法查明时,医疗机构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体现了司法对老年患者权益的保护,规范了医院病历书写与用药记录的管理要求。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