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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产妇张某在某市妇幼保健院分娩一男婴。因新生儿出生后出现呼吸窘迫,医院立即启动急救程序,在转运至新生儿重症监护室途中,因医护人员操作不当导致患儿气管插管移位,造成患儿严重缺氧。经抢救,患儿虽脱离生命危险,但确诊为缺氧缺血性脑病,并伴有永久性脑瘫,左下肢功能严重受损。患儿父母因照顾患儿产生大量医疗费用,且因长期陪护导致误工。张某认为医院在急救转运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认定某市妇幼保健院在新生儿急救转运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存在治疗过错,该过错与患儿脑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70%。庭审中,双方对误工费及后续治疗费票据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某市妇幼保健院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依据鉴定意见确定的70%参与度,结合患儿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总额。最终判决某市妇幼保健院赔偿张某及患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2,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新生儿急救转运中护理规范的法律边界,强调了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仍须遵循基本诊疗操作规范。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参与度,为类似新生儿脑瘫损害案件的责任分担提供了参考,体现了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与医疗专业判断的平衡。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