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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医疗美容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7岁的张某因面部痤疮问题,在母亲陪同下前往某医疗美容诊所咨询。该诊所医务人员李某在未核实张某年龄限制且未进行充分术前评估的情况下,建议其接受注射类医美项目。治疗过程中,李某操作不当导致张某面部神经受损,引发持续性麻木及局部组织坏死。经医院后续治疗,张某面部遗留明显瘢痕,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及其家属认为诊所存在严重治疗过错,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医疗美容诊所在对未成年人实施医美项目时,未尽到严加注意义务,医务人员李某操作违反诊疗规范,存在明显医疗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张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诊所虽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鉴定结论。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医疗美容诊所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考虑到张某为未成年人,诊所违规接诊及操作不当是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某医疗美容诊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500元。该金额符合1万元以下的赔偿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未成年人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的特殊保护规则。医疗机构对未成年人实施医美项目负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违反该义务导致损害后果的,即便赔偿金额不大,也彰显了法律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权益的优先保护,警示医美机构必须严守合规底线。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