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游泳馆公共场所火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张某诉某游泳馆公共场所火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5日晚,受害人张某在某市中心“碧波”游泳馆消费。该馆内部装修大量使用易燃材料,且消防通道堆放杂物。当晚20时许,馆内配电线路短路引发火灾,火势迅速蔓延。因馆内未设置明显的紧急疏散警示标志,且监控视频显示工作人员未及时启动应急广播,张某在浓烟中迷失方向,吸入过量有毒烟气导致重度颅脑损伤,并伴有全身大面积烧伤。经抢救无效,张某虽保命但经鉴定为一级伤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事故发生后,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重大分歧,经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未果,张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构成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庭审中,法院调取了火灾事故认定书及游泳馆内的监控视频,重点审查了馆方是否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认定游泳馆在消防设施维护、疏散引导方面存在严重过错,且未尽到充分的警示义务。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某游泳馆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令游泳馆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5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游泳馆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人在火灾等突发事件中的具体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特别是警示标志的充分性与应急引导的及时性。判决结果体现了对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优先保护,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标准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