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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商场自动扶梯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受害人张某前往位于市中心某商场购物。在乘坐上行自动扶梯时,因扶梯运行速度较快,张某未紧握扶手且低头看手机,身体失去平衡向后倾倒。此时,第三人赵某因急于赶路,在扶梯口强行推行一辆载物手推车试图加速通过,导致张某避让不及,连人带物摔落至扶梯底部平台。张某头部及四肢多处着地,经送医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轻微脑震荡。经鉴定,张某的伤情与赵某推行手推车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张某自身未注意观察及未采取保护措施亦有过错。事故发生后,张某与商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原因进行技术分析,确认涉案自动扶梯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运行标准,无故障。法院结合现场监控视频、医院病历记录及当事人陈述,认定赵某实施侵权行为,张某存在自身过错,商场作为经营者已尽到基本的安全提示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第三人赵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受害人张某自行承担次要责任,某商场不承担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0元。依据责任划分,赵某赔偿张某80,000元,张某自行承担40,000元。判决生效后,赵某已履行赔偿义务。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厘清了公共场所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责任的边界。在经营者设施合规且尽到提示义务时,责任应由侵权第三人与有过错的受害人分担。这有助于引导公众在公共场所注意自身安全,同时强化第三人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