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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患者陈某因持续高热伴呼吸困难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被诊断为重症肺炎。住院期间,医院未严格遵循诊疗规范,未及时评估患者病情变化,且在出现严重并发症预兆时,未立即启动多学科会诊,导致患者病情急剧恶化。2022年4月5日,陈某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陈某家属(配偶张某、长子赵某)认为医院存在严重治疗过错,与医院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治疗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建议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庭审中,双方就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未能达成一致,请求法院依法酌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于鉴定意见认定医院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案情,酌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赵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680,000元;另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73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严格适用民法典第1221条,明确了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的过错认定标准。在赔偿项目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未确定的情形,法院结合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依法酌定,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生命权保护的平衡与细化,对同类医疗损害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