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口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孕妇张某因牙龈肿痛至某市口腔医院就诊。接诊医生李某未详细询问其孕期情况,未进行必要的影像学检查,仅凭经验诊断为普通牙龈炎,开具常规消炎药。张某服药后症状未缓解,出现剧烈腹痛及阴道流血,再次就医时被确诊为先兆流产。张某遂向当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委员会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尽到与孕期患者相适应的注意义务,病情延误导致不良后果,存在轻微过错,与损害后果具有轻微因果关系。调解过程中,医院方承认护理记录存在补记不规范情况,但认可鉴定意见。
审理过程
本案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调解期间,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产生争议。经专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明确医院存在治疗过错且因果关系参与度低。鉴于事实清楚,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行政调解,重点围绕护理记录规范性对诊疗行为的影响进行质证,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判决结果
经调解,认定某市口腔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医院方一次性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000元。张某领取赔偿后,双方签署调解协议书,承诺不再就是此事提起诉讼或主张其他权利。该结果符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关于多元化解机制的规定,赔偿金额在1万元以下。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21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行政调解在医疗纠纷中的高效解纷功能。重点在于孕妇特殊群体的诊疗注意义务认定,以及护理记录不规范对过错认定的影响。鉴定意见的采信确立了责任比例,为同类口腔诊疗中忽视患者特殊体质的案件提供了参考,强调了病历书写规范对还原诊疗真相的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