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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孕妇张某在某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产检,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提示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同年5月,张某在该院分娩,因医院未严格评估胎儿窘迫风险,在产程中延误处理,导致新生儿张某(患儿)发生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造成重度脑瘫,四肢肌力严重受损,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患儿家属多次与医院协商无果,遂提起诉讼。经司法鉴定,医院在产检评估、产程监护方面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儿脑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患儿后续康复费用巨大,家属诉请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中,双方同意由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明确医院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过错,且过错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参与度为70%-80%。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当地生活水平及患儿实际医疗支出,组织双方就赔偿项目及金额进行质证与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未果,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某市妇幼保健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责任比例为75%。判令医院赔偿张某(患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2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产科高危妊娠管理中的注意义务边界。通过司法鉴定明确“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类似因延误处理导致新生儿脑瘫的医疗纠纷提供了责任划分与赔偿计算的裁判参考,有助于强化医疗机构对产检及分娩全流程的风险管控意识。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