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张某因右下肢静脉曲张至某诊所就诊。接诊医生李某建议行微创手术,但未向张某详细告知术后可能发生的深静脉血栓、严重感染等风险,亦未提供完整的术前风险评估报告。张某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接受手术。术后张某出现持续高热、伤口红肿溃烂,经转诊至三甲医院确诊为严重术后感染及败血症,住院治疗三个月,造成右下肢功能部分障碍。出院后,张某查阅病历发现,诊所未向其出示详细的用药清单,且术前沟通记录缺失。张某认为诊所未尽告知义务,导致其遭受严重人身损害,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张某诉至法院。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诊所在术前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违反诊疗规范,与张某术后严重感染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比例为30%-50%。法院结合张某自身基础疾病、医疗机构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综合认定诊所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诊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2,000元。其中护理费按当地护工标准及住院天数计算。鉴于诊所存在隐匿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未提供完整用药清单)的行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推定其有过错。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22条、第一千二百27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手术前告知义务的具体标准,强调告知内容应包括手术风险、替代方案及详细用药信息。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医疗机构未提供完整病历资料可推定过错。对于告知不充分导致患者未能做出理性医疗决定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有助于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合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