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2日凌晨,新生儿张某因重度窒息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接诊医师在初步评估后,未严格遵循新生儿复苏指南,未及时建立有效气道及给予正压通气,存在明显的治疗过错。在长达40分钟的延误处置后,患儿出现多器官功能衰竭征象,医院才启动紧急转运。转运途中,因医院救护车急救设备不全,患儿病情进一步恶化。经抢救无效,张某虽存活但遗留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伴脑瘫、智力障碍等多器官损害。出院时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确认上述病情。家属因患儿后续需长期康复、护理,产生巨大经济压力,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中,双方申请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机构认定:医院在急诊处置环节违反诊疗规范,延误抢救时机,与患儿脑瘫等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医院承担主要责任。法院结合鉴定意见、诊断证明及后续治疗必要性,综合认定医院过错程度。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张某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20万元。医院需向张某支付84万元。鉴于患儿需终身护理,后续治疗费另行主张或纳入赔偿范围,最终核定赔偿总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区间内,符合司法实践对严重脑损伤新生儿的赔偿标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急诊新生儿急救中的处置时效与规范性,明确“急救途中”仍属医疗服务延伸环节。依据民法典第1221条,医务人员未尽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即构成过错。该案警示医疗机构需强化急诊急救流程管理,保障急救设备与人员资质,切实维护新生儿生命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