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健身中心及某商厦公共场所活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某健身中心在位于市中心某商厦举办“夏日瘦身”群众性促销活动。受害人张某作为参与者,在结束体验课后,沿自动扶梯下行。因现场人流密集且照明不足,张某未紧握扶手且低头看手机,在扶梯中段突然摔倒。事故导致张某多处软组织损伤,经诊断为右膝及左臂软组织挫裂伤。事后,张某发现该扶梯运行时有明显异响,且此前曾向商场客服投诉过扶梯踏板松动问题,但未获实质性整改。张某遂起诉健身中心及商厦,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均有过错。二审中,张某申请对涉案自动扶梯进行特种设备安全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报告,确认该扶梯主要安全部件符合国家标准,但日常巡检记录缺失。法院结合张某未注意安全的自身过错、组织者现场疏导不力以及设施潜在隐患,综合判定责任比例。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维持原判关于医疗费等直接损失部分的认定。鉴于受害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减轻侵权人责任。最终确定某健身中心承担40%责任,某商厦承担30%责任,张某自负30%责任。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20万元,并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第一千一百73条、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9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群众性活动组织者与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在设施经鉴定合格但存在管理瑕疵,且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时,法院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及民法典相关规定,精准划分责任比例,对平衡受害人权益与经营者责任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