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新生儿张某因重度窒息在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行紧急剖宫产术。术中,麻醉医师李某在实施椎管内麻醉时,因核对药物清单疏忽,误将高浓度氯化钾溶液按常规剂量注入蛛网膜下腔。注射后患儿立即出现心率骤降、呼吸衰竭等严重反应。医院虽启动急救程序,但在将患儿转运至新生儿重症监护室途中,因急救设备准备不足导致复苏中断,最终造成患儿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医院在麻醉药物选择、给药操作规范及急救转运流程中均存在严重过错,与患儿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张某提起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明确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麻醉处置、急救转运环节存在重大过错,参与度为90%。庭审中,双方就是护理费及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产生争议,法院结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予以核算。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关于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规定,结合司法鉴定意见,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9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各项损失合计80万元,扣除已垫付费用,判令医院赔偿张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护理费等共计72万元。其中护理费部分,依据家属护理期限及当地护工标准,核定为2.5万元,符合1万元至5万元的合理区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麻醉处置不当导致新生儿死亡的严重后果。通过适用民法典第1222条过错推定原则,强化了医疗机构在急救转运中的注意义务。案例详细展示了护理费等赔偿项目的精细化计算,对规范麻醉操作流程、提升急救能力具有重要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