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获部分支持
案件标题: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获部分支持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未签劳动合同申请补偿金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通过招聘进入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以电子签名为由要求其通过系统确认用工协议,但张某某因系统故障未能成功操作。工作期间公司正常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张某某持续工作至2024年9月后因个人原因离职,随后向仲裁委主张未签合同补偿金。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签书面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公司称已通过电子方式签订协议且员工未提出异议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银行流水及工作证作为证据。公司仅提供员工入职登记表但未出示有效电子合同。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证据,其未能证明已履行合同签订义务,员工亦未能证明电子合同未生效的直接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但因员工未在法定时效内主张全部权利,仅支持3个月补偿金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工起始时间按实际用工时间计算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签订义务,员工需注意维权时效。未签合同情况下,考勤、工资支付等证据可成为关键依据,但需确保证据链完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