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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混同外包员工确认劳动关系

案件标题:派遣混同外包员工确认劳动关系

基本信息:张某某作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外包人员,因用工主体认定问题引发劳动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实际工作期间,科技公司统一安排工作内容、考勤考核,并按月支付工资至张某某个人账户。2024年8月,张某某因不满工作条件提出离职,但科技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主张其与张某某仅为外包合作关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与科技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确认用工主体并支付赔偿;科技公司坚称双方系外包协议关系,仅对派遣公司存在合同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阶段,张某某提交了工资转账记录、考勤系统截图及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实际接受科技公司管理。科技公司仅提供一份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协议,但无法说明张某某的用工安排。仲裁委通过调查发现派遣公司与科技公司在业务上存在混同,且未建立完整派遣程序。

仲裁结果:裁决确认张某某与科技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科技公司需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及经济补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

分析启示:外包人员需留存工资支付凭证、管理证据等证明实际用工关系;企业应规范派遣流程,避免业务混同导致法律风险。用工主体认定关键在实际管理与控制关系的证明。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