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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张某某为劳务派遣工,因未签劳动合同及派遣混同问题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在该公司下属工厂工作。入职后企业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明确告知派遣关系。工厂负责人以'临时用工'为由拒绝缴纳社保,且拖欠2024年6月至9月工资共计约3.5万元。2024年10月张某某离职,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并索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企业存在派遣混同且未签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企业辩称已通过第三方完成派遣,且张某某实际工作单位为派遣公司,拒绝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企业提交派遣协议及考勤记录,但仅提供模糊的外包合同。张某某出示了工作群聊天记录、工牌及银行流水,证明实际由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企业对工牌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存在派遣混同且未签劳动合同事实,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共计约8.2万元,但因张某某未提供具体社保缴纳明细,仅支持部分社保补缴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应规范派遣流程,避免混同用工;劳动者需保留工作证据,及时主张权利;仲裁阶段可申请调查令查明实际用工主体,提高维权成功率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