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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未签合同违法解除员工赔偿被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未签合同违法解除员工赔偿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关系问题发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通过口头约定薪资标准。工作半年后,公司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未支付任何补偿。张某某通过社保缴纳记录及考勤数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赔偿金;公司辩称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解除行为基于绩效考核制度,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并认为无需赔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劳动合同及解除依据,公司仅提交入职登记表但未出示书面合同。员工出示银行转账凭证、工作群聊天记录及同事证言佐证工资支付及管理关系。公司承认未签合同但称已通过登记表建立劳动关系。仲裁委实地走访确认员工实际工作内容与岗位职责,认定公司存在故意不签合同情形。

仲裁结果:公司需支付张某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四十六条关于劳动合同签订义务、双倍工资赔偿及违法解除经济补偿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需承担法定赔偿责任,解除劳动关系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建议员工保留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记录等证据,国企更应注意用工合规性以避免法律风险。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