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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获支持

案件标题: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及派遣混同问题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入职某地子公司担任操作员,实际工作地点在某地产业园。入职后公司未与张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2024年8月张某某离职,主张公司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及赔偿金。公司称其为派遣用工,与张某某签订的是派遣协议,实际用工单位为某地子公司。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存在派遣混同,实际构成劳动关系;公司主张其为派遣单位,劳动关系应由派遣单位承担,且已签订派遣协议。双方就劳动关系认定、合同签订义务及赔偿责任归属产生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派遣协议及用工证明,但公司仅提交内部派遣文件,未出示与张某某的正式协议。张某某提交了工牌、考勤记录及银行流水,显示其实际在某地产业园工作且工资由公司发放。公司虽提供社保记录,但未说明缴费主体。仲裁庭认定公司存在派遣混同,未履行签订劳动合同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驳回经济赔偿金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第63条: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单位。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需明确派遣关系,避免用工混同;员工应留存实际用工证据。若派遣协议与实际用工不符,员工可主张劳动关系成立。建议企业规范用工流程,员工及时主张权利。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