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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索赔成功

案件标题: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索赔成功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试用期员工张某某转正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4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新媒体运营,约定试用期6个月。入职后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通过口头约定工作内容。2024年8月,公司单方面通知延长试用期3个月,但未出具书面文件。张某某在试用期满后因未通过考核未能转正,于2024年11月离职并申请仲裁,主张违法延长试用期及未签合同的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且违法延长试用期导致其权益受损;公司抗辩称通过邮件通知延长试用期且员工未主动要求转正,认为延长试用期属于内部考核调整。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入职登记表、工作邮件记录及未签合同的证据;公司仅提供部分邮件截图,未能提交完整劳动合同文本。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延长试用期的通知形式及用工关系持续时间,认定公司存在未签合同及程序违法情形。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但认为延长试用期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范畴,不予支持转正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本案中未签合同的赔偿适用第82条关于二倍工资的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签订时限,试用期延长需书面确认且不得超出法定上限。员工应注意保留用工证据,如邮件、考勤记录等,主张二倍工资时需注意时效。本案中因缺乏书面延长通知,员工未能获得全部诉求支持。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