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
案件标题:民企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用工纠纷案 张某某诉公司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入职担任技术专员,实际工作地点为公司总部。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通过口头约定薪资标准。期间张某某由公司直接安排工作并发放工资,但人事关系登记在关联的劳务公司名下。2024年8月张某某离职时发现公司存在派遣混同情况,遂主张未签合同赔偿及工资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公司辩称通过劳务公司派遣用工,自身不存在违法情形。双方对劳动关系归属及工资发放主体产生争议,张某某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工资由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支付。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派遣协议及考勤记录,公司仅出示了一份格式化劳务合同但无法说明实际履行情况。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流水、工作证及同事证言,证明其实际接受公司管理并由公司支付薪酬。仲裁员实地调查发现两家公司办公地点重合、人事负责人相同,认定存在用工混同情形。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及经济补偿金1.2万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58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用工单位与用工存在混同情形时,需对派遣员工权益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区分派遣关系与直接用工,避免混同导致责任不清。员工需注意保留工资支付凭证、工作管理证据等关键材料。本案因派遣混同导致责任认定复杂,建议企业规范用工流程,员工维权时注意时效及证据链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