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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补偿金

案件标题: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补偿金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因未签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延长补偿金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普通岗位,双方约定试用期6个月。入职后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承诺试用期结束后转正。2024年8月,公司单方通知延长试用期3个月,并要求张某某继续工作。直至2024年9月,公司才补签劳动合同,但未明确延长试用期的合法理由。张某某在2024年10月以未签合同及违法延长试用期为由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补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违法延长试用期,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补偿金;公司辩称延长试用期系因岗位调整需要,且补签合同后已履行义务,认为张某某主张缺乏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据《劳动合同法》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公司内部邮件截图,证明工作期间未签合同及延长试用期事实。公司提交补签的劳动合同,但无法说明延长试用期的合法程序。仲裁员经质证认定,公司延长试用期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且未签合同存在持续性违法。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合同期间的补偿金约3.5万元,对违法延长试用期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依据第十条,公司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第八十二条对未签合同期间支付双倍工资;第八十三条明确试用期延长需履行通知义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注意试用期延长的合法性,及时书面通知员工。员工应主动主张签订合同,保留证据。本案中,虽补偿金获支持,但试用期延长主张因程序瑕疵未被采纳,提醒企业遵守法定程序,避免双重风险。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