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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获赔约3.5万元

案件标题: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获赔约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延长问题发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约定试用期6个月。入职三个月后公司以业绩考核未达标为由将试用期延长至9个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1月张某某离职并申请仲裁,主张双倍工资及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且未签合同需支付赔偿;公司称延长试用期系基于绩效考核结果,且已通过口头形式约定用工条件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考核记录及用工约定证据,公司出示了电子考勤系统中的考核数据截图及内部邮件。员工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曾多次要求签订合同被拒。仲裁委重点审查了考核标准的合理性及试用期延长的合法性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约3.5万元,对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82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关于试用期约定和未签合同赔偿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试用期管理,延长试用期需符合法定条件且提前告知。员工应主动要求签订合同,保留用工证据。本案中考核记录虽能证明绩效问题,但未明确试用期变更程序,导致部分诉求未获支持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