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超期未签合同员工获赔双倍工资
案件标题:试用期超期未签合同员工获赔双倍工资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运维专员,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在试用期届满后单方面延长至6个月。期间张某某持续工作并正常领取工资,但公司始终未补签合同。2024年9月,张某某以未签合同及试用期超期为由提出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并未签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公司辩称因岗位调整需延长考核期,且张某某存在工作失误,主张延长试用期属内部管理决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用工管理记录,但仅提供部分绩效考核表。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工作邮件截图,证明实际工作时长及未签合同事实。公司主张邮件中提及的考核期为业务需要,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试用期延长。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公司存在恶意规避用工责任嫌疑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试用期超期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2.8万元,对未签合同的其他诉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82条关于试用期最长时限及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的规定,结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关于试用期计算的解释
分析启示:企业需规范试用期管理,避免违规延长;员工应留存考勤、工资等证据,但需注意仲裁时效。本案中公司未证明延长试用期的正当性,但张某某未能完整举证合同缺失的持续时间,导致部分诉求未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