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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签劳动合同员工获双倍赔偿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签劳动合同员工获双倍赔偿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引发双倍工资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公司以'试用期暂不签合同'为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某在未签合同期间持续提供劳动并领取工资,直到2024年12月因公司管理问题主动离职。离职后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主张公司应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合同违法,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公司辩称已通过邮件确认工作内容且张某某未提出签约要求,认为劳动关系尚未正式建立。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用工证据,但仅提交了入职登记表和部分邮件记录。张某某出示了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截图及与上级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实际劳动关系。公司对聊天记录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反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裁决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扣除2024年7月试用期月份后支持9个月工资差额。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明确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但试用期期间可免除。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签订义务,员工需主动留存考勤、工资、沟通记录等证据。若因特殊情况未签合同,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履行用工管理职责,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