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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延长及未签劳动合同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但实际工作6个月后,公司仍未签订劳动合同。张某某在离职时提出赔偿请求,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并拒签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赔偿金。公司辩称因岗位调整需延长考察期,但未提供有效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及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赔偿;公司主张延长试用期系因工作需要且已通过口头协商,但无法出示书面证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试用期延长的书面依据,公司仅提供岗位调整通知但未说明与试用期延长的关联性。员工提交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工作邮件截图,证明实际工作超过约定试用期。公司未能有效举证,仲裁庭认定其违法延长试用期。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约3.5万元,驳回其试用期延长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

分析启示:企业需严格遵守试用期法定上限,延长需书面约定。员工应及时主张权利,保留工资、考勤等证据。未签合同情况下,双倍工资主张更易获得支持,但试用期延长需充分证据。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