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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员工索赔补偿金获支持

案件标题:未签劳动合同员工索赔补偿金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案由涉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入职时公司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工资,员工亦按公司安排提供劳动。2024年9月,张某某因公司未签合同申请离职,随后向劳动仲裁机构主张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需支付补偿金;公司辩称双方为劳务合作关系,且员工未主动要求签合同,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及用工关系证明,公司仅提交部分工资流水。张某某出示了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工牌照片及同事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公司未能有效反驳员工主张的劳动关系成立事实。

仲裁结果:仲裁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规范用工管理,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保存工资支付、工作安排等证据。未签合同情况下,事实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劳动者亦需提供合理证据配合维权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