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违规延长试用期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
案件标题:国企违规延长试用期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案由涉及未签劳动合同及试用期违规延长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一个月后公司单方面将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且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期间张某某正常履职并完成考核,但公司以'考核未达标'为由拒绝转正,仅支付了3个月工资。2024年9月张某某申请仲裁,主张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及试用期违法延长赔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签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违规延长试用期构成违法;公司辩称:延长试用期经双方协商一致,且员工未完成入职流程导致合同无法签订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用工证据,发现其仅留存一份格式化试用协议但未实际签署。员工提交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工作成果证明,公司承认存在延迟签订合同行为但否认违法性。经调解,公司认可未签合同的法律责任,但对试用期延长提出异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约3.5万元,驳回试用期延长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分析启示:国企用工更应规范合同签订程序,试用期延长需符合法定情形。劳动者应注意留存入职证据,超过1年未签合同可主张双倍工资,但需证明已履行主要义务。本案因证据充分且公司存在明显过错,补偿金诉求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