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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金

案件标题: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担任技术员,实际工作地点在某省会城市。公司未与张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后因子公司业务调整,张某某被安排至母公司工作,但始终未签订正式合同。2024年9月,张某某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派遣混同且未签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补偿;公司则认为张某某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由派遣单位承担责任,且已支付加班费抵扣部分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供用工证据,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明细及工作邮件;公司提供了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协议,但未出示派遣员工花名册。仲裁委认定公司与派遣单位存在业务混同,无法区分实际用工关系,遂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约3.5万元,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及第九十二条(用工单位连带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用工关系区分,避免派遣混同风险;劳动者需留存用工证据,及时主张权利。本案因公司未能证明派遣关系成立,最终承担全部补偿责任。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