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追讨社保补缴
案件标题: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追讨社保补缴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及社保补缴问题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实际工作由公司业务部门安排。入职三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通过公司账户完成,社保缴纳记录缺失。2024年8月,张某某在办理公积金转移时发现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遂要求补缴。公司辩称其为劳务派遣单位,张某某应与派遣公司签订合同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补缴社保;公司称用工关系属派遣性质,且未签合同系员工自身原因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派遣协议及社保缴纳明细,公司仅提交了一份与第三方派遣公司签订的空白协议。员工出示工资流水、钉钉考勤记录及工作证,证明实际用工关系。公司承认空白协议未实际履行,但坚称用工关系合法合规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派遣混同用工行为,未签合同违法,裁决公司补缴2024年5月至8月期间社保费用约3.5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缴费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混同的责任划分)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形式,避免派遣混同导致责任不清。员工需及时保留工资发放、考勤等证据,对社保缺失问题应尽快主张权利。本案显示,即便存在派遣协议,若实际用工管理混同仍需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