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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签合同员工双倍工资诉求部分获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签合同员工双倍工资诉求部分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引发双倍工资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文职工作,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三个月后,张某某以公司未签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公司称已通过电子签章方式签订合同但未保存记录,张某某则主张实际未签订且未收到相关文件。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公司辩称存在口头协议及电子合同,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公司以系统故障为由拒绝出示。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同事证言,证明劳动关系成立。公司承认未签合同但主张已通过邮件确认工作内容,但邮件中未见合同签署痕迹。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持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张某某入职首月工资低于最低标准,调整计算基数后裁决公司支付约3.5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第二个月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但需以实际工资为计算基数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签订义务,员工需及时主张权利并保留完整证据链。双倍工资差额核算需以实际工资为准,建议企业完善合同管理流程,员工注意仲裁时效及证据真实性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