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未签合同员工追讨工资获支持
案件标题:民企未签合同员工追讨工资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工资发放问题引发劳动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岗位,公司以业务灵活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约3.5万元,但自2024年6月起公司开始拖欠工资。张某某在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主张公司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及拖欠部分。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工资及双倍赔偿;公司辩称张某某为兼职人员且未提供合同,认为双方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工资转账记录、考勤打卡数据及工作群聊天记录等证据。公司仅提供部分考勤记录复印件,但未能证明用工性质。仲裁委通过比对证据认定劳动关系成立,要求公司补全工资支付凭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3个月工资及双倍工资赔偿共计约7万元,但因部分工资发放凭证缺失,仅支持60%的赔偿金额。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书面合同及未签合同的赔偿规定
分析启示:劳动者应主动留存考勤、工资流水等证据,用人单位需规范用工程序。未签合同情况下,证明劳动关系是核心,企业需注意仲裁时效及证据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