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延长试用期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
案件标题:国企延长试用期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延长及未签劳动合同引发劳动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4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公司声称岗位特殊需延长试用期。入职三个月后,公司单方面将试用期由3个月延长至9个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某在2024年9月离职时,以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及未签合同为由要求补偿,但公司仅以口头通知为由拒绝支付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试用期延长无合法依据且未签合同违反劳动法;公司辩称:延长试用期系业务需要且已通过邮件通知。双方对试用期延长的合法性及合同签订义务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试用期调整证据,但仅提供模糊的邮件记录。员工出示了考勤记录及工资流水证明实际工作时长,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庭审中双方就试用期违法性及补偿标准展开辩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约3.5万元,但驳回员工关于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82条及第46条,用人单位未签书面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但试用期延长须符合法定情形并协商一致
分析启示:企业需规范试用期管理,延长试用期应书面告知且不得违反法定上限。员工应主动留存入职证据,但需注意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的关系,避免诉求重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