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延长无合同员工获赔双倍工资
案件标题:试用期延长无合同员工获赔双倍工资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与公司因试用期延长及未签劳动合同产生纠纷,案件涉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市场专员,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将原约定6个月试用期延长至9个月。期间公司未与张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通过口头协议确认延长试用期。2024年11月张某某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但公司拒绝支付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且未签合同,要求支付约3.5万元赔偿;公司辩称延长试用期已通过口头协商达成一致,且员工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劳动合同及试用期约定证据,公司仅出示员工入职登记表和内部邮件记录。张某某提交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及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实际工作时间超过约定试用期。公司承认未签合同但强调员工明知延长试用期安排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约3万元,对经济补偿请求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分析启示:企业需注意试用期约定应书面化并明确期限,员工应及时主张权利。未签合同赔偿时效为1年,超过法定期限可能丧失部分诉求。证据链完整性对维权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