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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未签合同延长试用期员工索赔被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未签合同延长试用期员工索赔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未签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延长问题引发劳动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公司以岗位特殊为由未签订书面合同。入职第三个月因工作表现未达预期,公司单方面将试用期从3个月延长至6个月。2024年9月张某某以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及未签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赔偿金共计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试用期延长违反法律规定且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公司称试用期调整经双方协商一致且已履行告知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劳动合同及试用期调整书面证据,公司仅提供考勤记录和绩效评估表。员工出示银行流水证明工资发放情况,公司承认未签订合同但称已通过口头协议约定试用期。庭审中双方就试用期合法性产生激烈争论,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协商过程

仲裁结果:仲裁委确认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裁决支付7个月双倍工资差额约2.8万元,驳回试用期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试用期上限规定)、第82条(未签合同双倍工资条款)、第48条(违法约定试用期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定试用期上限,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但时效限制严格。员工入职后应及时主张权利,保留工资支付证据。用人单位单方延长试用期需提供充分证明,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