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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签合同派遣混同员工索赔获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签合同派遣混同员工索赔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涉及未签劳动合同及派遣用工混同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实际被安排在关联公司某科技(上海)分公司工作。入职后企业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通过口头约定工作内容。期间张某某接受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考勤管理与绩效考核,工资由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发放。2025年某月张某某因企业未签合同及存在派遣混同问题提出离职,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企业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并因派遣混同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企业辩称已通过派遣协议建立用工关系,且张某某实际在第三方公司工作,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工作群聊天记录及考勤表证明劳动关系;企业虽提供派遣协议,但无法说明实际用工主体。仲裁委要求企业补充用工主体证明材料,最终认定存在派遣混同情形。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向张某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并确认双方存在直接劳动关系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需建立劳动关系即签订合同,派遣混同情形下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启示:员工应主动核实用工主体及合同签订情况,企业需规范派遣流程并明确责任划分。本案印证派遣混同情形下,实际用工单位需对劳动者的权益承担主要责任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