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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因未签合同获双倍工资补偿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因未签合同获双倍工资补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公司以'国企特殊性'为由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通过口头约定薪资结构及工作职责。入职后张某某正常履职8个月,期间公司发放工资但未明确绩效部分。2024年某月张某某以公司未签合同为由离职,随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口头约定视为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已通过口头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且员工未及时主张权利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2024年某月至某月的考勤记录、银行流水及同事证言,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仅提供招聘公告及绩效考核制度文件,但无法证明已就薪资达成书面协议。仲裁委组织双方质证,认定公司未依法建立书面合同关系,员工提供的证据链完整。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及经济补偿金1.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应自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参照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

分析启示:国企用工更应严格遵守书面合同制度,口头约定缺乏法律效力。员工需注意仲裁时效,及时保存工资支付凭证及工作记录。用人单位应建立规范化用工流程,避免因管理疏漏导致额外赔偿责任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