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拒签合同员工确认劳动关系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签合同员工确认劳动关系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关系确认案,因未签劳动合同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通过口头协议约定工作内容。同年6月,张某某因加班费问题与公司发生争执,公司以'业务外包'为由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张某某提供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及同事证人证言,主张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公司抗辩称其为外包单位,双方属劳务关系且已支付劳动报酬,不存在违法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公司提交员工入职登记表但未提供外包协议。张某某出示的考勤记录显示其连续工作超过1个月,工资支付记录与公司银行流水吻合。庭审中公司承认张某某实际在岗但辩称属临时用工,仲裁委认为其主张与证据矛盾,依法采纳张某某提交的证据链
仲裁结果:仲裁委确认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避免因未签合同导致法律风险。劳动者需及时保存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本案证明在无书面合同情况下,通过事实证据仍可确认劳动关系,但需注意仲裁时效及证据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