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试用期超期未签合同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国企试用期超期未签合同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延长及未签劳动合同产生纠纷,案件涉及补偿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4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普通技术岗位。双方约定试用期6个月,但公司以业务需要为由,将试用期延长至12个月且未签订书面合同。2024年10月,张某某因不满超期试用要求离职,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补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试用期违法延长且未签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公司称试用期延长经双方协商一致,且员工工作期间未提出异议,不存在违法情形。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试用期考核记录及协商证据,但未能提交。员工提交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同事证言,证明实际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辩称员工自愿接受延长试用期安排,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单方延长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支持员工主张的未签合同补偿金,但驳回双倍工资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上限;第82条关于未签书面合同的补偿规定;第46条经济补偿适用情形。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随意延长试用期,员工应主动留存证据证明劳动关系。本案中,虽补偿金获支持,但因未充分举证双倍工资请求导致部分败诉,提示劳动者需完善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