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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引纠纷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引纠纷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因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岗位,双方约定试用期6个月。入职后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通过口头协议约定工作内容。试用期满后,公司以'绩效未达标'为由单方面将试用期延长至9个月,期间未签订正式合同。张某某在延长试用期内持续工作,但公司未支付额外工资。2024年某月张某某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及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合同及违法延长试用期需支付赔偿;公司辩称试用期延长系基于工作需要且员工未提出异议,认为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未果,依法开庭审理。张某某提交入职通知、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成立及未签合同事实。公司仅提供绩效考核表,无法证明存在书面合同。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且延长试用期无合法依据,依法采纳员工主张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约3.5万元,驳回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两个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第二月起支付双倍工资

分析启示:国企更应注意劳动合同签订时效,试用期延长需有明确合法依据。员工在试用期内应及时主张权利,保留考勤、工资等证据。用人单位单方延长试用期可能面临双倍工资风险,建议完善用工管理制度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