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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被支持

案件标题: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助理,因未签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延长问题引发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通过招聘进入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但实际工作至2024年10月,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期间张某某正常出勤并领取工资,但公司以'岗位调整'为由将试用期延长至9个月。2024年11月,张某某提出签订合同要求,公司拒绝并要求其继续留用,最终在未签合同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且擅自延长试用期需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辩称:试用期延长系双方协商一致,且员工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诉求,存在管辖权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转账凭证及工作沟通截图,证明劳动关系成立。公司仅提供岗位说明书,否认合同签订事实。庭审中,公司提出管辖异议,但仲裁委认定其注册地与用工所在地一致,驳回异议。最终依据证据判定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及未签合同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试用期延长补偿金约3.5万元,但因员工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双倍工资主张,该部分请求未获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相关条款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上限。员工应留存考勤、工资等证据,及时主张权利。仲裁中管辖异议需以法定条件为依据,否则会被驳回。对于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主张,需确保证据链条完整,否则可能影响胜诉结果。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