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追偿补偿金
案件标题:国企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追偿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遭遇劳动关系认定纠纷,主张与国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后被安排至国企关联单位工作。期间企业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通过派遣公司建立用工关系。6个月后张某某以合同归属问题申请仲裁,主张国企应承担未签合同的补偿责任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与国企直接存在劳动关系,国企则认为通过第三方派遣公司完成用工。双方对劳动关系主体产生根本分歧,员工要求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企业提交派遣协议及考勤记录,但国企未能完整出示派遣公司资质证明。员工出示工资流水和工作证等证据,证明实际用工场景与国企存在高度关联
仲裁结果:裁决确认张某某与国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需支付未签合同补偿金约2.8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58条、第82条关于劳动关系认定及派遣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国企需注意派遣混同情形下的用工主体责任,员工应留存考勤、工资等关键证据。未签合同补偿金主张需结合实际用工情况,仅凭派遣协议难以完全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