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
案件标题: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涉及未签劳动合同及派遣混同问题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入职担任技术专员,实际工作由该公司关联企业某信息技术部安排。入职3个月后,张某某发现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存在派遣混同情况,即实际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不明确,工作内容、薪酬发放均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关联。2024年11月张某某离职,随即主张未签合同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公司辩称仅作为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关系应由关联企业承担,且未签合同属员工个人原因导致。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供用工证据,张某某提交了2024年4月至7月期间的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微信工作群截图,证明实际由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公司虽提供派遣协议,但未能说明关联企业的用工安排,且承认未履行合同签订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派遣混同且未履行签订劳动合同义务,裁决支持张某某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扣除3个月入职适应期后赔偿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分析启示:劳动者应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并留存用工证据,企业需避免派遣混同导致责任不清。本案因公司未能证明用工关系明确性,最终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