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员工获赔3.5万元补偿
案件标题:未签劳动合同员工获赔3.5万元补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工资,张某某正常提供劳动直至2024年11月离职。离职后张某某以公司未签合同为由要求支付补偿金,公司主张已口头约定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合同。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支付未签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公司认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主张已通过其他形式确认,且认为员工未及时主张权利。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连续6个月的工资支付凭证及考勤记录作为证据。公司承认存在劳动关系但称已通过钉钉系统签订电子合同。仲裁委经核查发现电子合同未完成签署流程,最终采信支付凭证及考勤记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第二个月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应留存工资支付凭证等关键证据。本案中电子合同未有效签署导致公司主张不被采信,提醒企业注意合同形式的合法性,员工需在仲裁时效内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