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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

案件标题:国企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员工主张双倍工资及试用期补偿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通过口头约定延长试用期至6个月。期间张某某正常履职并完成考核,但公司未支付相应补偿且单方调整其工资标准。2024年9月员工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未签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违法延长试用期需补偿;公司抗辩:试用期延长经双方协商一致,且员工存在工作失误导致薪资调整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员工提交应聘记录、考勤数据及工资流水证明劳动关系;公司主张存在书面协商记录但未提供。经调查发现公司未依法办理合同续签手续,且工资调整无明确制度依据。庭审中双方就试用期合法性及工资调整合理性展开辩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但驳回工资调整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签订书面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需支付赔偿金。工资调整应有明确制度规定且需协商一致

分析启示:国企用工需严格遵守法定试用期上限,员工应主动留存入职证据。对于工资调整等涉及权益变化的事项,用人单位需完善制度文件并留存协商记录。本案因公司未能证明试用期延长合法性导致补偿请求部分成立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