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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及派遣混同问题发生纠纷,案件涉及用工关系认定和工资支付责任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人力资源公司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明确派遣关系。张某某实际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满11个月,期间工资由关联公司某服务集团通过银行转账发放。离职时,张某某发现工资来源存在混乱,且未获得任何书面协议,遂向劳动仲裁委主张未签合同赔偿及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赔偿;公司辩称其与张某某签订的是派遣协议,工资由第三方支付,不存在直接劳动关系。双方对用工主体及工资支付责任产生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工资发放主体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出示工作证和考勤记录佐证日常管理情况。公司仅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但无法证明实际用工主体。仲裁委要求双方补充证据,公司未能有效举证,张某某的证据链较完整。庭审中,仲裁委重点审查了企业间是否存在派遣混同用工情形。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派遣混同用工行为,与张某某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及违法解除赔偿金1.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关于派遣混同用工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企业需严格区分派遣关系与直接用工关系,避免混同导致连带责任。员工应留存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记录等证据,及时主张权利。对存在关联企业交叉用工情形,需通过证据证明实际用工主体及责任归属。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