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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赔补偿金

案件标题: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赔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涉及未签劳动合同及派遣混同引发的补偿金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应聘至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实际工作由公司安排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张某某发现公司仅与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但从未告知其派遣关系,也未缴纳社保。2024年9月,张某某因未签合同问题申请离职,公司拒绝支付补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劳动合同且存在派遣混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公司称已通过派遣机构建立劳动关系,且张某某岗位属外包性质,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58条。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派遣协议及社保缴纳记录,公司提交的派遣协议显示张某某与第三方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但张某某出示了工资发放记录、考勤系统数据及工作邮件,证明实际由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派遣关系实际履行,仲裁庭采信员工主张。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派遣混同及未签劳动合同行为,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驳回双倍工资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存在混同责任时需承担连带赔偿义务。

分析启示:企业需规范劳务派遣流程,明确告知劳动关系性质;员工应留存实际用工证据,维权时可要求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共同担责。派遣混同情形下,未签合同风险由实际用工方承担。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