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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员工确认关系获支持

案件标题:未签合同员工确认关系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关系确认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通过招聘进入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月薪约3.5万元。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出具劳务协议。张某某在职期间接受公司考勤管理,月度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发放。2024年10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但公司拒绝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实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企业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辩称双方为劳务关系,工资转账为服务费,且张某某已签署《劳务协议》否定劳动关系。双方对劳动关系性质及工资构成存在根本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证及同事证言作为证据。公司提供了《劳务协议》原件及部分转账凭证。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工资发放频率、工作管理方式及协议实际履行情况。经质证,公司未能有效证明劳务关系成立,且承认未履行合同签订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确认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裁决企业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但因张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部分诉求,相关赔偿项目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同时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分析启示:案件启示:劳动者应及时主张权利并留存工资发放、考勤等关键证据;企业需注意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单靠协议无法规避法定义务。未签合同情形下,工资支付记录和管理行为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依据,但需注意仲裁时效问题。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