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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程序员,双方约定试用期6个月。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通过入职登记表确认用工关系。2024年9月试用期届满后,公司单方面延长试用期3个月,并未重新约定合同内容。张某某在2024年12月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且未签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赔偿金;公司辩称延长试用期系双方口头协商一致,且员工未提出异议视为接受。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变更证据,公司仅提交入职登记表和部分考勤记录。张某某出示了工资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工作证,证明实际工作时间与约定不符。公司对微信记录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反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持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但因缺乏证据证明违法延长试用期,未支持赔偿金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及第十九条关于劳动合同签订义务、双倍工资及试用期最长时限的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定试用期上限,未签合同情况下需及时补签。员工应注意留存用工证据,对不合理延长试用期行为及时提出异议。仲裁时效为一年,维权需在离职后及时主张权利。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